00 前言 本府以102年9月18日府地籍字第10232743400號令發布「臺北市地政及稅捐機關受理土地建物買賣案件一站式窗口作業規定」,自102年10月1日實施,並以105年1月18日府地籍字第10530162900號令修正,自105年2月1日生效 01 適用範圍 買賣案件須符合下列條件: 買賣雙方訂立「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」之單件買賣案件或連件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者(承買人或出賣人為外國人、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視為贈與情形及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案件除外)。 土地增值稅、契稅利用網際網路申報案件。(網路申報入口:網路申報) 土地及建物買賣案件筆棟數合計不超過3筆棟且申請人人數合計不超過2人。 買賣案件應備文件:買賣登記。 02 申請程序 完稅查核 收件 計收規費 審查 登記 發件 前項各程序請詳閱土地建物買賣案件一站式窗口作業程序 03 表單下載 相關申請表單:申請表單下載 04 辦理單位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及所屬各分處
00 前言
01 適用範圍
買賣案件須符合下列條件:
買賣案件應備文件:買賣登記。
02 申請程序
前項各程序請詳閱土地建物買賣案件一站式窗口作業程序
03 表單下載
相關申請表單:申請表單下載
04 辦理單位